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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就業,發展和諧勞動關系,推動經濟發展同擴大就業良性互動,實現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把擴大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位置,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多渠道擴大就業,逐步實現社會就業比較充分的目標。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擴大就業作為經濟發展和調整經濟結構的重要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制定促進就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發展經濟和調整產業結構、規范人才和勞動力市場、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完善就業服務、提供就業援助等措施,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機會。 

                      第五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 

                      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年齡、身體殘疾等因素而受歧視。 

                      第六條  用人單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國務院建立全國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研究就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協調推動全國的促進就業工作。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具體負責全國的促進就業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促進就業工作的需要,建立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就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共同做好促進就業工作。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履行促進就業職責中,應當簡化審核、登記等手續,提高辦事效率,為勞動者自主擇業、自主創業提供便利。 

                      第九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促進就業工作,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勞動權利。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在促進就業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擴大就業作為重要因素考慮,統籌協調產業政策與就業政策。 

                      第十二條  國家鼓勵各類企業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通過興辦產業或者拓展經營,增加就業;鼓勵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服務業、非公有制經濟、中小企業,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業崗位。 

                      第十三條  國家發展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拓寬勞動者就業渠道。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資和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時,應當發揮投資和建設項目帶動就業的作用,增加就業機會。 

                      第十五條  國家實行有利于促進就業的財政政策,改善就業環境,擴大就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在財政預算中安排適當的資金用于促進就業工作。 

                      第十六條  國家建立并逐步完善失業保險制度,依法確保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實現再就業。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有利于促進就業的稅收政策,鼓勵企業增加就業崗位,鼓勵勞動者自主創業,扶持失業人員再就業。 

                      國家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失業人員舉辦的個體工商戶以及當年吸納符合法定條件的失業人員達到規定要求的企業,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第十八條  國家實行有利于促進就業的信貸政策,鼓勵金融機構改進金融服務,支持增加就業,對自主創業人員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小額信貸等扶持。 

                      第十九條  國家實行城鄉統籌的就業政策,逐步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的制度,促進和引導農村勞動者有序轉移就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小城鎮建設和加快縣域經濟發展,引導農村勞動者就地就近轉移就業;在制定小城鎮規劃時,應當將本地區農村勞動者轉移就業作為重要內容。 

                      第二十條  國家支持區域經濟發展,鼓勵區域協作,統籌協調不同地區就業的均衡增長。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做好城鎮新增勞動者就業、農村富余勞動者轉移就業、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婦女、殘疾人、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退役軍人等不同就業群體的特點,采取相應措施,鼓勵社會各方面通過開展有針對性的創業培訓、就業服務等活動,提高其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并依法給予扶持和幫助。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實施與非全日制等靈活就業相適應的勞動關系、工資支付和社會保險等政策,為靈活就業人員提供幫助和服務。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維護國家財政稅收、信貸政策統一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有利于促進就業的具體政策措施。 

                      第三章  規范市場秩序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和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才和勞動力市場,規范市場秩序,創造公平的就業環境,促進勞動者通過市場實現就業。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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