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不加班被炒 勞動部門干預后返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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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07-09-03
因哺乳期不能加班,煙臺開發區一女職工被企業解除勞動合同。近日,在勞動部門的強制干預下,回家12天的女職工又重新回到自己的工作崗位。
小張今年8月初休完90天產假后,回到原單位上班。沒想到,企業需要經常加班,無奈她找到領導,詢問哺乳期能否不加班。領導認為,企業已經按國家規定給她放了產假,歇完產假后,她就應該和其他職工一樣上班工作。因要哺乳嬰兒,小張連續兩天沒加班,領導便以其“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為由,解除了與她的勞動合同。小張得知此事后投訴到開發區勞動部門。
勞動部門認為,根據《勞動法》規定,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企業安排其加班的做法明顯違反了上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