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病原攜帶者就業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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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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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07-10-13
《就業促進法》將從明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張小建昨天表示,《就業促進法》是在更高程度上維護乙肝病原攜帶者的就業權益的,按照規定,如果乙肝病原攜帶者在求職過程中因為攜帶乙肝表面抗原而被拒絕,可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張小建說,《勞動合同法》規定,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對于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話,用人單位應該按照繼續履行合同的兩倍向勞動者賠償違約金。這些都更有利于保護乙肝病原攜帶者的就業利益。
我國是乙肝高流行地區,全國約有1.2億人是乙肝攜帶者。今年5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與衛生部聯合出臺《關于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