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出臺補繳養老保險費新規
- 職場資訊 -
最新動態
-
河北日報
-
王巍
- 更新日期
2008-06-02
為保障職工享有養老保險權益,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日前出臺《關于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補繳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未參保的單位和人員、中斷繳費人員補繳養老保險費。
對不同群體,我省確定了不同的補繳時限:
在國家規定勞動年齡內的職工,由于用人單位原因應繳未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可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書面補繳申請,經確認后,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從規定實行企業和個人共同繳費之月起,補繳養老保險費。
單位整體未參保的,應從企業注冊成立之日起為職工全員參保,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但補繳時間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
未全員參保續保和整體參保單位在進行社保登記后,可補繳至2008年4月28日前,以后應按規定正常繳費。
未參保的原國有、集體企業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后,現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的,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與原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原始證明材料和原職工檔案,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后,可對原在企業工作期間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進行補繳。
2005年底以前中斷繳費的,可按本通知規定補繳。2006年1月以后中斷繳費人員按省政府冀政〔2006〕67號第二十二條關于“對于曾參保的企業職工,因各種原因中斷參保的,不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斷保期間按中斷繳費處理”的規定執行。
通知規定,未參保人員男不滿60周歲、女不滿55周歲的,允許其參保繳費,從參保之月起計算實際繳費年限。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繳費不滿15年的,可延續繳費滿15年后,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
我省還將區分不同情況確定補繳政策。通知規定,對主動補繳養老保險費的減收滯納金政策執行至2009年6月底。超過補繳優惠期限,即便是主動補繳,也不再享受減收滯納金的優惠政策。在一定期限內主動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對于單位繳費部分可適當減收滯納金,對于個人繳費部分只收取利息,以減輕企業和個人負擔。對于經審計、監察、稽核、舉報發現少繳、漏繳的,嚴格按規定收取滯納金,不得減收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