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最低工資標準最高檔達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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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趙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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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08-07-11
經省政府批準,從今年7月1日起,我省再次上調全省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最高檔標準的地區月最低工資增長了70元,達到750元,增幅10.3%,4檔平均增幅為8.43%.
■今年第二次上調最低工資標準
本次上調是我省今年第二次調整最低工資標準,距離2月1日調整最低工資標準,間隔僅有5個月時間,一年上調兩次在我省尚屬首次。
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副廳長閆新生說,省委省政府提出,從今年起,3年使全省企事業單位職工收入不低于全國平均水平。再次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就是落實“三年增資目標”,加快推進一線職工工資收入增長采取的具體措施。
本次調整的最低工資標準從7月1日起執行,月標準各檔次依次為750元、680元、600元、540元,對應的小時標準各檔次依次為7.3元、6.8元、6元、5.5元。(各地區執行的具體標準見3版附表)
■月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加班費
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計入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包括按規定應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不包括支付給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加點工資報酬、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下的津貼,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過4小時,累計每周工作不超過24小時的非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除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構成項目外,還包括應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
■8日前未發薪酬比照新標準執行
最低工資標準實施范圍為,河北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執行。
勞動者(含試用期、學徒期、見習期以及以勞務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單位的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用工場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用工場所不在同一(最低工資標準)地區的,應當執行注冊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但用工場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高于注冊地最低工資標準時,應當執行用工場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記者解到,為了方便最低工資標準的執行,7月8日前已按原最低工資標準發放當月勞動者部分或全部工資的,可不再補發新標準與原標準的差額部分。但尚未發放的,必須執行新的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