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優惠政策即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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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趙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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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13-06-05
2012年9月,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地方稅務局聯合下發了《關于〈社會保險法〉實施前企業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冀人社發〔2012〕40號)?!锻ㄖ穼?011年6月30日前,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應保未保和中斷繳費的用人單位及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和比例,滯納金和利息的加收,補費記賬,以及基本養老金計發等都作了明確規定。
記者昨日從唐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按照《通知》規定,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補繳2011年6月30日前的養老保險費,免收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間的滯納金。2013年7月1日以后補繳2011年6月30日前的養老保險費,從2011年7月1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 為減輕符合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條件的用人單位及職工的經濟負擔,唐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特別提示,尚未辦理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手續的用人單位及職工,抓緊準備有關原始材料,力爭在2013年6月30日補費優惠政策結束前,向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申請,辦理參保補費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