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小鵬:住房公積金制度應盡早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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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小鵬
- 更新日期
2013-11-20
最近,有兩條住房公積金方面的新聞引起了人們的注意:其一,青島出現一種專業中介公司,通過制作假資料協助居民提取公積金并提成5%;其二,青海省嘗試允許職工提取公積金用于大病醫療。其實,專業中介的出現和大病提取公積金都不是第一次出現,算不上是真正的新聞,但它還是引起社會的高度關注和討論,之所以如此,是因為住房公積金涉及人們切身利益,而現有弊端又太多。
中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借鑒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的產物,1991年最先在上海試點,向全國推廣后,它的規模越來越龐大。20年來,公積金制度為一些人降低了購房的利息成本,但這一制度與中國社會經濟環境不匹配、設計不當、公平缺失、法律空白點多、管理混亂的弊端已經日益顯現。對此,有識之士提出了修補漏洞的各種建議。
筆者認為,一開始作為權宜之計引入中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先天存在諸多無法克服的內在矛盾,它目前顯露的弊端還只是冰山一角,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系建設的深入推進,這項制度的負面作用將會越來多地暴露出來,甚至有朝一日會成為全社會一個棘手的大麻煩,因此,從前瞻的角度看,需要盡早予以廢止。
新加坡的成功是孤例
中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從新加坡引進的。新加坡采取的是把住房基金與社保捆綁,一起放在中央公積金之中,中國則采取單列方式,在社保的“五險”之外加上“一金”,但兩者本質相同,那就是通過建立強制性、互助性的基金來服務于住房保障的目標。
新加坡這種“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的互助式住房基金模式,單從價值觀上就對中國民眾很有吸引力,何況他們運行了幾十年的公積金制度已經被證明是成功的。正因為此,住房公積金制度在中國推行起來遇到的阻力很小,規模增長很快。
住房問題是人類的最基本需求,又直接關乎社會穩定,所以沒有哪個國家的住房100%由市場解決,都或多或少有一些政府的干預,比如保障房,比如通過政策性金融進行資助,但環顧全球,以政府強制的住房基金這種模式來促進住房問題的解決并取得成功的,彈丸小國新加坡是唯一的。
為什么世界上那么多國家,不論是主張政府干預較多的左翼政黨執政的國家,還是主張政府干預較少的右翼政黨執政國家,沒有一個國家采取或借鑒新加坡(以左翼社會民主黨理念為立國基礎)的住房基金模式來解決住房問題呢?要全面回答這個問題比較復雜,但有一點可以肯定,新加坡模式有其特殊性,它的經驗是難以移植或根本無法移植的。且不論歷史、文化、人口結構等因素,單從地理幅員來說,一個城邦制國家創造的模式要移植到其它大中型經濟體,可行性本身就很小。所以,新加坡的住房基金模式在世界范圍內是一個成功的孤例,以一個孤例為樣本,在一個巨型的國家中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這本身就有點懸。
公積金破壞社會公平
公積金既是一種強制儲蓄,又帶有互助金融的色彩。從中國目前的公積金貸款看,它比市場利率大約要低2個百分點左右,這又似乎賦予了它某種促進公平的功能。但事實上,從住房公積金制度近些年的發展看,它絲毫沒有促進公平,反而在破壞社會公平。
在資金歸集過程中,公積金放大了一次分配中的不公,并且極大地扭曲了勞動力市場。第一,目前公積金繳存是非常不均衡的,在初次分配中具有強勢地位的群體,通過公積金實現了更多的避稅。目前私有企業公積金覆蓋率低,公積金制度的受益人主要機關事業單位和國企職工。根據官方數字,目前全國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數大約是9100萬,其中國家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的人群就有6000多萬,參加人中絕大部分是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職工,大量的中小企業低收入人群所在單位沒有公積金。
第二,即使住房公積金實現100%覆蓋,且繳存比例相同,不公仍然存在。私企的勞動雇傭關系完全基于市場,強制企業為受雇者繳存公積金,表面上看增加了雇員的收入,但這種外在強制因素只會對勞動力市場構成一次性沖擊,隨后很快就會回到市場均衡。因為企業是根據支付給每個職工的總成本進行決策的,在勞動市場供求關系不變的情況下,強制繳存公積金會使企業降低除公積金外的工資和福利增幅,甚至有可能導致絕對額減少。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則不同,機關事業單位的公積金由財政支付,等于是員工額外獲得了一筆收入,而國企由于所有權虛置,內部人會盡量回避監管,尋找增加福利的機會,強制性的公積金正好為之開辟了一個合法的渠道。
因此,公積金制度從一開始的資金歸集環節就在制造不公平,近些年,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不同性質的企業之間職工總收入的差距越拉越大,公積金在其中扮演的角色不可忽視。
在資金使用環節,這種不公平就更加直接了。公積金的受益者是貸款使用者,因為比商業貸款利率低,借款人可以降低利息成本。公積金貸款利率低于商業貸款,原因有二:一是支付給其它繳存者的利息極低,二是公積金管理機構不以盈利為目的,省去了銀行的利潤環節。兩者之中,第一項是主要的。
此外,從各地實踐看,由于基金增值收益分配在法律上規定模糊,增值收益大多用于兩方面,一是支援地方保障房建設,這等于是進一步剝奪了繳存者利益,二是用于支付管理者的行政成本,由于這種管理是拿別人的錢辦別人事,其效率低下運營成本高是注定了的。由于公積金利息是3個月定存水平,近年來由于通脹高企,公積金所有人財富縮水明顯。在當前高房價之下,有能力購房的是相對的富人,結果他們還能從無力購房的相對窮人那兒得到補貼,出現備受詬病的“窮人補貼富人”現象。利息回報極低,加上資金提取障礙重重,不買房的繳存者利益,只能無奈地被多方所侵占。
從制度設計看,中國住房公積金的互助色彩更為明顯,再分配效應也比較強,相反,我們視之為藍本的新加坡,其中央公積金中的普通賬戶則更為市場化,不僅資金回報是市場化的利率,而且在使用上也更加靈活,除了購房以外還可以用于購買股票及其它金融產品,其強制儲蓄色彩更濃,互助色彩更弱一些,再分配效應也不明顯。這種細節上的重大差異,恐怕為很多人所忽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