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版401K元旦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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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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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13-12-10
備受業界期盼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優惠政策(下稱“遞延納稅”),終于破冰。
為促進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發展,12月6日,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稱,自2014年1月1日起,實施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通知》規定,對單位和個人不超過規定標準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繳費,準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對個人從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基金取得的投資收益免征個人所得稅;對個人實際領取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人社部統計,截至2013年第二季度,我國已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達到59362家,參加職工1957.30萬人,企業年金基金積累達到5366.65億元。
從2012年起,每年企業年金新增規模已過千億。一位壽險公司健康與養老保險業務負責人預期,上述政策紅利釋放后,不考慮新建計劃和工資上漲情況,新政也有望促使每年新增規模翻番,從1000億增加到2000億元。再加上未來職業年金的發展,未來這一市場規模將迅速擴大,可為資本市場貢獻更多資金。
是次政策雖然僅涉及企業年金及職業年金,即第二支柱部分,但給未來作為第三支柱的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獲得同樣的遞延納稅政策提供了重大的想象空間。
最終確定采用EET模式
企業年金即將成為中國版的“401K”,這對國民福祉是重大進步,對資本市場也是重大利好,是新的中央領導集體采取的最新惠民政策,更是財政稅收等部門的重大進展,是人社部系統努力的結果。該健康險與養老保險業務負責人聽到上述消息后表示,情緒頗為激動。
我國養老保險體系主要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三個層次,其中,補充養老保險包括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
其中,企業年金主要針對企業,是指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等國家相關政策規定,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而職業年金主要針對事業單位,是指根據《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試行辦法》(國辦發[2011]37號)等國家相關政策規定,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所謂遞延納稅,是指在年金繳費環節和年金基金投資收益環節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將納稅義務遞延到個人實際領取年金的環節,也稱EET模式(E代表免稅,T代表征稅)。
EET模式是西方發達國家對企業年金普遍采用的一種稅收優惠模式。據了解,OECD國家中,法國、德國、美國、日本等多數國家均選擇了EET模式。
同日,財政部稅政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養老保險司和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的有關負責人聯合發布的答記者問中明確表示,此次三部委聯合出臺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政策,“是我們在研究借鑒發達國家通行做法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對年金個人所得稅政策體系的完善?!?br/>
此次出臺的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政策參考借鑒了發達國家采用的EET模式,具體內容包括:在年金繳費環節,對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職工支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繳費,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在年金基金投資環節,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分配計入個人賬戶時,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在年金領取環節,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領取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此次年金個人所得稅政策出臺后,年金參保者均可享受遞延納稅的好處,相當一部分參保者還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個人所得稅稅負。上述答記者問如是稱。
目前,人社部、財政部正在研究修改完善企業年金辦法和職業年金辦法。因此,此次出臺的稅收政策主要基于現行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辦法的相關規定,今后將根據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辦法修訂情況,對稅收政策作出進一步調整和完善,答記者問稱。
為事業單位并軌鋪路?
自2004年企業年金在遼寧省試點后,大部分省市相繼出臺了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針對企業繳費部分,不同省市企業繳費稅前列支的比例不同,占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4%至12.5%之間。
根據2009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企業年金的個人繳費部分,不得在個人當月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而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不扣除任何費用,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款。但對企業年金投資收益階段和領取階段一直沒有明確的稅收規定。
一位多年關注企業年金的人士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上述遞延納稅《通知》將上述不明確的內容給予明確規定。而選在此刻出臺此政策,應該是為國家一直致力推進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障制度改革鋪路。
為打破雙軌制,讓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方面實行同一制度,就必須同時建立體現機關事業單位職業特點的補充養老保險即“職業年金”,以此解決并軌后,機關事業退休人員替代率下降的問題。
因此,為進一步推動養老保險體系建設,2013年國務院批準發布了《關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提出“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發展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發揮商業保險補充性作用”。
日前閉幕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也明確提出“加快發展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商業保險,構建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
為落實中央的決策部署,三部門研究出臺了促進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發展的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政策。
第三支柱仍須觀望
目前,上述遞延納稅優惠政策僅限于第二支柱,對于商業保險公司熱切期盼的“第三支柱”——個人商業養老保險,《通知》尚未涉及。但稅收支持政策的缺失,一直是制約個人商業養老保險實現大發展的因素之一。
12月4日,由21世紀經濟報道主辦的“誰為我們養老?探索中國養老新模式”的論壇上,中國保監會人身險監管部副主任袁序成透露,截止到2012年底,我國個人養老年金保費規模為1227元,比上年增長18%.
雖然增長迅速,但比起年增萬億的整個壽險市場,個人養老年金占比只有1/10。
袁序成表示,經過多年努力,商業保險在提供養老保障方面的作用獲得了一定程度的認可,但是總體來看仍存在著規模偏小、發展不足、范圍偏窄的問題,制約著我們保險功能和作用的發揮。
商業保險參與養老保障體系建設的政策空間不足,一方面在現行制度設計中基本養老保險是養老保障主體,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自愿性養老保險發展空間有限,三支柱發展失衡,特別是第三支柱規模過小,難以發揮對養老保障體系的支柱性作用。
另一方面,缺乏適度稅收優惠政策。商業團體補充養老保險定位不明,難以享受補充養老保險的優惠,限制了補充養老保險發展;而個人商業養老保險缺乏適度優惠政策,老百姓主動購買保險意愿不強。
袁序成呼吁盡快出臺個人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稅收優惠政策。他說,從國際經驗來看,適度的稅收優惠政策是吸引消費者主動承擔養老責任的一個主要手段,也是商業養老保險得以快速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通過免稅、延期征稅方式鼓勵個人購買商業保險,具有顯著的撬動效應。僅以延期征稅測算,每年延期收取一塊錢稅收,可在20年時間吸引個人積累形成養老金150元。
不過,前述健康及養老負責人認為,第二支柱遞延納稅出臺后,第三支柱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也有了更大的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