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的女職工們注意了,這些福利你們都可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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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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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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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16-11-25
《河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已經于2016年10月31日省政府第9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適用范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不得以降薪、辭退等方式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等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與女職工約定限制其結婚、生育等合法權益的內容。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女職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除外。
經期女職工每人每月可領三十元衛生費
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經期女職工下列勞動保護:
不安排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從事連續四個小時以上站立勞動的,經本人申請,為其安排適當的工間休息;
經醫療機構證明患有重度痛經不能正常工作的,給予一至兩天的休息。
用人單位為在崗女職工每人每月發放三十元衛生費或者相應的衛生用品。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物價上漲和職工工資水平的提高相應調整發放標準。
女職工可享受這些天的產假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九十八天產假外,延長產假六十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四個月流產的,享受十五天產假;懷孕滿四個月流產的,享受四十二天產假;懷孕七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除給予四十二天規定產假外,經與用人單位協商還可以享受最長為五十六天的延長假。
未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依然享有生育津貼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每天勞動時間內女職工有一小時哺乳時間
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一小時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天增加一小時哺乳時間。哺乳時間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或者折合成一定天數使用。
女職工可申請批準休假至嬰兒滿一周歲
產假期滿,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準,哺乳期可以休假至嬰兒滿一周歲,請假期間的待遇由雙方協商確定;
嬰兒滿一周歲后,經醫療機構確診為體弱兒的,可以適當延長該女職工的哺乳期,但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每年為女職工安排不少于一次的婦科檢查
用人單位應當每年為女職工安排不少于一次的婦科檢查,檢查時間計入勞動時間,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定期組織女職工進行乳腺癌、宮頸癌篩查。
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其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婦女節放假半天
婦女節逢工作日的,女職工放假半天。
河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一條 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的健康,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采取措施保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
(二)采取措施改善女職工的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
(三)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職業衛生以及心理健康知識培訓;
(四)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五)在勞動場所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與女職工約定限制其結婚、生育等合法權益的內容。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女職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除外。
第六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應當就女職工勞動保護事項與女職工方開展集體協商,簽訂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經期女職工下列勞動保護:
(一)不安排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從事連續四個小時以上站立勞動的,經本人申請,為其安排適當的工間休息;
(三)經醫療機構證明患有重度痛經不能正常工作的,給予一至兩天的休息。
用人單位為在崗女職工每人每月發放三十元衛生費或者相應的衛生用品。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物價上漲和職工工資水平的提高相應調整發放標準。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孕期女職工下列勞動保護:
(一)不安排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三)不能適應原勞動崗位的,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四)對經醫療機構診斷需要保胎休息的,準予休息;
(五)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不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有勞動定額的,減輕相應的勞動量;從事立位作業的女職工應當在其工作場所設置休息座位。
對有兩次以上自然流產史現無子女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應當暫時調離可能導致流產的勞動崗位。
第九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九十八天產假外,延長產假六十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四個月流產的,享受十五天產假;懷孕滿四個月流產的,享受四十二天產假;懷孕七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除給予四十二天規定產假外,經與用人單位協商還可以享受最長為五十六天的延長假。
第十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哺乳期女職工下列勞動保護:
(一)不安排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對哺乳未滿一周歲嬰兒的,不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三)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一小時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天增加一小時哺乳時間。哺乳時間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或者折合成一定天數使用;
(四)產假期滿,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準,哺乳期可以休假至嬰兒滿一周歲,請假期間的待遇由雙方協商確定;
(五)嬰兒滿一周歲后,經醫療機構確診為體弱兒的,可以適當延長該女職工的哺乳期,但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第十二條 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求,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
鼓勵機場、車站、醫院、商場等公共場所為懷孕和哺乳女職工提供休息、哺乳用房等設施。
第十三條 女職工經醫療機構確診為重度更年期綜合征不能正常工作的,可以適當減輕其勞動量,或者經雙方協商調整其到合適的崗位。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每年為女職工安排不少于一次的婦科檢查,檢查時間計入勞動時間,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定期組織女職工進行乳腺癌、宮頸癌篩查。
第十五條 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其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 婦女節逢工作日的,女職工放假半天。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企業履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職責的有關情況納入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體系。
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不履行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其工會組織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仍無法解決的,其工會組織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五項、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以及工會、婦女組織收到女職工投訴、舉報、申訴的,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或者轉送有權部門調查處理,調查處理的結果應當告知女職工。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給予賠償;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