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節,身為女職工的你要知道的10個法律權益保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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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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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17-03-08
1、招聘條件注明“只限男性”“男性優先”是否合法?
這是涉嫌歧視女性的行為。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3條第一款規定,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勞動法》第13條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2、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規定“兩年之內不得結婚、不得生子”是否合法?
這是違法行為。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3條第二款規定,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就業促進法》第27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錄取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即使勞動合同中有類似約定,亦屬無效,女職工結婚生子不違反勞動合同約定。
3、女職工在“三期”內用人單位可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嗎?
職工在“三期”內,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7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4、女職工在工作時間產檢應該扣工資嗎?
不應該扣工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6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但女職工也應當履行公司規章制度規定的相關請假手續。
5、女職工的產假是如何規定的?
懷孕女職工可休98天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7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6、女職工懷孕或哺乳期可以安排加班嗎?
懷孕7個月以上的孕婦不可以安排加班。
《女職工勞動保護保護特別規定》第6條第二款規定,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女職工哺乳期不可以安排加班。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9條規定,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7、 用人單位是否應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
根據情況而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10條規定,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
8、女職工生育津貼是如何規定的?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8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9、女職工遭遇性騷擾該怎么辦?
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0條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杜毠趧颖Wo特別規定》第11條對此進一步作出規定,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對于實施性騷擾的行為,《民法通則》第120條、《刑法》等都明確規定了猥褻、侮辱婦女罪及侮辱、誹謗罪?!吨伟补芾硖幜P法》第44條規定,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對于情節特別嚴重的,女職工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10、女職工遭遇家暴該怎么辦?
《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3月1日開始實施,規定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給予特殊保護。
女職工可以根據《反家庭暴力法》求助于外界,包括家庭糾紛的調解、報警求助、申請庇護、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起訴追究法律責任等。
《反家庭暴力法》第33條規定,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