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法案 | 勞動者“不告而別”,用人單位能否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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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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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17-04-05
案例
某公司人力資源經理最近很頭疼:近年來該公司員工流動頻繁,很多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后不到半年就擅自離職了。
這些員工中,有的到了其他企業就業,還有部分員工居然在不告而別一段時間后,又回到公司要求繼續上班。
這名人力資源經理想知道,公司對擅自離職的員工給公司造成的損害能否追究賠償責任?
解析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后,雙方都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誠實地履行該勞動合同。任何一方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都應當被追究法律責任。
比如,用人單位沒有依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那么用人單位不但要補發應當支付的工資,而且還要承擔法律規定的額外賠償。
同理,勞動者也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工作。如果勞動者因擅自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這里也需要提醒廣大勞動者,如果因個人發展等原因需要離開企業,應當依法提出辭職申請,以免承擔不必要的法律責任。
法律
依據
01
《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勞部發〔1996〕354號)
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提出。職工自動離職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承擔賠償責任。
02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勞部發〔1995〕223號)
第四條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