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重磅通知!事關這些河北人基本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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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河北省人社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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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17-06-07
重磅通知!近日,人社部下發兩項通知,事關河北全體城鎮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今后,你們的基本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在轉移接續時,這些事項對你影響重大!趕緊來看↓↓
河北全體城鎮企業職工請注意!
關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
繳費信息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
外省轉入我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含本文實施前人員),無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繳費信息,或提供的繳費信息無法參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算的,在計算基本養老金時,根據轉出地提供的繳費時間記錄,結合檔案記載將相應年度記為視同繳費年限,視同年限指數計為1。
視同繳費年限認定
外省轉入我省的參保職工,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工作年限)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軍人保險法》實施前退役軍人的軍齡,作為視同繳費年限計算在安置地。
待遇領取地確定
參保人員省內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參加企業養老保險最后一個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為待遇領取地。
參保人員從外省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我省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按國家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其中,原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認定的視同繳費年限,計算在原機關事業單位所在地的同級企業經辦機構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轉移
參加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通知》下發前已按我省相關政策補繳超過3年(含),現要求辦理跨省轉移的,本人申請,由補繳所在地同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為其出具證明其一次性補繳期間存在勞動關系的文書。
《通知》下發后,參加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要求一次性補繳超過3年(含)的參保職工,無勞動關系爭議的,向補繳工作期間所在地同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提出申請,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出具證明其一次性補繳期間存在勞動關系的文書。存在勞動關系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依據裁決或判決,出具證明其一次性補繳期間存在勞動關系的文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對辦理補繳手續的參保職工在數據庫做補繳標識,并在辦理轉移手續時,在轉移接續信息表上備注說明。
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在省內辦理退休手續時,經審核需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可不再提供上述文書。
多重養老保險關系的處理
各級社保經辦機構要加強參保人員信息比對工作。對于已經領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同時又參加養老保險并繳費的人員,應終止其現參保繳費的養老保險關系,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退還本人。
城鎮企業成建制轉移
參保單位成建制跨省轉入、轉出的,由省級社保經辦機構負責與相關省份協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事項,并按規定程序辦理。
《通知》實施后相關問題處理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28日起執行,下發前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已辦理的,不再重新辦理。省廳冀人社發[2015]15號文件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河北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請注意!
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參保人員因辭職、辭退等原因離開機關事業單位,3個月內到企業重新就業或靈活就業的省內戶籍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至重新就業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外省戶籍人員或超過3個月未實現重新就業的省內戶籍人員,原單位負責將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至戶籍地企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后相關待遇計發參數
改革后,參保人員從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過渡期內達到退休年齡,按進入機關事業單位時確定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對應2014年9月機關事業工資標準,確定老辦法計算參數。退休前職務(技術職稱)升降的,按冀人社發[2016]49號文件規定辦理。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個人繳費處理
改革前參加我省機關事業養老保險試點和機關事業單位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以及原為企業中小學、公檢法、醫院等單位,改革后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人員,改革前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本息采取記賬方式劃入改革后的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按國家規定管理并計算收益,退休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成建制轉移養老保險關系處理
參加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的單位成建制跨省轉入、轉出的,由省級社保經辦機構負責與相關省份協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事項,并按規定程序辦理。
多重養老保險關系處理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結合參保登記,加強信息比對,對于已經享受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待遇,又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并繳費的,將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個人繳費部分退還本人,終止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通知》實施后相關問題處理
《通知》實施后,參保人員辦理正式調動或辭職、辭退手續離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統一按《通知》規定執行。原省勞動保障廳等4部門發布的《關于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的實施意見》(冀勞社[2001]96號)中“關于養老保險關系處理”條款,不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