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加班、變相加班…這些情況到底有沒有“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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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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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17-07-20
人在職場,難免會加班
或“自愿加班”,或變相“被加班”
但有時候雖然加班到深夜
但是工資中卻沒有加班費這一項??!
心酸……
自愿加班能領到加班費嗎?調休能代替加班費嗎?值班需要付加班費嗎?來看本文一一為您分解!
自愿加班是否有加班費?需要認定“加班事實”
計算加班工資的一個前提就是“加班的事實”,也是法律意義上的加班。具體實踐中,應把握以下幾點:
單位安排的加班要付工資。支付加班費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員工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即由單位安排的加班才應支付。
自愿工作的不屬于加班。如果工作不是單位的要求、決定,也沒有單位認可的加班記錄,只是員工自愿加班,則不屬于“加班事實”,無須支付加班費。但如果單位對員工的加班予以追認,則視為單位安排的加班,就應該支付。
有證據證明加班為單位安排,可確認為“事實加班”。變相延長員工的工作時間,屬于加班。前提是員工須有證據證明,確屬因單位安排了過多任務,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時間以外加班。
因此,員工自愿加班的話單位是不需要支付加班費的。勞動者如果認為自己的工作需要加班,可以要求單位來進行安排。這樣才可以依法得到加班工資,才可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案例1
蘇女士的公司規定,員工工作8小時/天、40小時/周,實行計時工資待遇,但蘇女士經常主動加班。合同期滿后,公司不再與她續簽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蘇女士要求支付一年的加班工資,公司以“加班非公司安排”而拒絕,蘇女士提請勞動仲裁。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應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仲裁委認為,蘇女士未履行公司規定審批手續的加班,屬自愿加班,要求支付加班工資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案例2
張女士入職某企業任車間經理,勞動合同約定:根據訂單情況,公司安排作息時間,原則上工作不超過9小時/天,保證每月休假不少于2天,工資為1萬元(28天計)。3個月后,張女士辭職,認為其工作超過法定時間,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遭到拒絕。
勞動法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天,36小時/月,張女士每月實際工作252小時,超過了法定的最長時間。但對她月工資10000元進行折算,小時工資并未低于當地最低標準。且她未能提供有力證據,證明單位安排其超過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加班,支付額外加班費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
值班是否需付加班費?
單位安排的值班無加班費
實踐中有一些單位為了避免支付加班費,往往聲稱加班是值班。員工在被安排值班時算加班嗎?
值班是指:單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臨時安排或根據制度安排與勞動者本職無關聯的工作;或雖與勞動者本職工作有關聯,但值班期間可以休息的工作,一般為非生產性的責任,如看門、接聽電話等。
分析:加班和值班雖然都為用人單位提供了額外勞動,但兩者性質不同。認定加班還是值班,要看勞動者是否繼續在原來的崗位上工作,是否有具體的生活或經營任務。在原崗位上具有生產、經營任務的是加班,反之則是值班。
因此,根據單位的安排進行值班的,勞動者不能主張加班費。但可根據單位規章制度,享受相應的值班費待遇。
能否以調休代替加班費?
法定節假日 不能用調休代替
有的單位不想支付高昂的加班費就以安排補休為借口,但該做法是否可行呢?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由此可見,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企業可以首先安排補休。在無法安排補休時,才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加班費。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單位只能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而不得以調休的方式代替。
加班費的支付標準
按照《勞動法》44條規定,加班費的具體標準為:
加班費
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