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重要!年終獎扣稅和工資不同,小心多發1元多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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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18-01-22
臨近春節,年終獎成了不少職工的期待。而針對年終獎繳納個稅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有相關文件明確規定,年終獎可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
具體怎么算?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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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納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規定,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TIPS:如果職工工資薪金低于3500元的免征額,需要通過年終獎補齊差額部分后,再進行計算。
規定還明確,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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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按上述算法繳納個稅最低
根據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中工資、薪金所得,適用7級超額累進稅率,從最低的3%,到最高的45%。收入越高,對應的稅率也就越高。
舉個例子,某職工扣除社保金后,月收入為5000元,年終獎為24000元。那么有以下3種算法↓↓↓
算法1
即年終獎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納稅——
則該職工需要繳納的年終獎個稅應該是:
24000×10%(對應稅率)-105(速算扣除數)=2295元
其正常當月收入部分按5000元納稅,繳納個稅為:
(5000-3500)×3%=45元
全年繳納個稅:
2295+45×12=2835元
TIPS:繳納的個稅確實更低
算法2
即如果年終獎和其他各明目獎金一樣,歸并至當月薪金收入一起繳納所得稅。則——
該職工該月應納稅額為:
24000+5000-3500=25500元
該職工需要繳納的個稅應該是:
25500×25%(對應稅率)-1005(速算扣除數)=5370元
全年繳納個稅:
5370+45×11=5865元
TIPS:比第一種算法多出3000余元
算法3
如果年終獎24000元平分在12個月的工資中逐月發放,不再發放年終獎。相當于該職工每月收入為7000元,稅前總收入不變。則——
該職工每個月需繳納的個稅為:
(7000-3500)×10%-105=245元
全年繳納個稅:
245×12=2940元
TIPS:同樣高于第一種算法
3
該計稅辦法一年只能用一次
稅務部門相關人士也指出,年終獎單獨計算納稅的方法,等于是將這部分獎金平分到各個月份中,從3%的低稅率開始享受。
如此一來,對應的稅率就是更低的,繳納的稅費也降低不少,也是對納稅人一個實實在在的優惠。根據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溫馨提示:小心工資多1元,稅收多扣1000元
由于個人所得稅采取累進稅率,極端情況下,多1元的收入就可能會讓個人所得稅稅率進入下一級,戳下圖↓↓↓
但在實際操作中,企業在發放年終獎時也會進行相應的測算。但是無論如何計算,年終獎單獨計算一定比歸并入當月收入一起計算劃算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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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年終獎這5件事你也要知道
Q:單位必須要發放年終獎嗎?
A:年終獎的發放,勞動法律沒有硬性的規定,是否發放年終獎,屬于單位的自主權利。但如果勞動合同中有明確約定,或者單位的規章制度中對年終獎有明確規定,單位就應該按照約定或規定發放。
Q:年終獎是否屬于工資?
A:《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中規定,工資總額中包含獎金?!蛾P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第二條明確規定,年終獎屬于獎金范圍。因此年終獎應納入工資總額范圍,性質上屬于工資。
Q:單位可否以實物的方式抵發年終獎?
A:《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由于年終獎屬于工資性質,因此年終獎的發放不能以實物抵發。
Q:年終獎和13薪有區別嗎?
A:有些企業,尤其是外企,采用13薪或14薪的方式獎勵員工,即按照員工的平均月收入在年底多發1-2個月(當然也可能更多)的工資作為獎勵。
13薪與年終獎不同,與月薪性質相同,屬于固定發放,發放的時間、數額、方式都是固定的,按照月工資計算個稅。而年終獎則可能由于企業效益、集體及個人績效等原因,發放數額、時間各有不同,同時年終獎需要平攤到12個月后計算個稅。
Q:提前離職、新進職工當年可以拿到年終獎嗎?
A:如果勞動合同或公司規章制度都未對年終獎有明確規定,按同工同酬原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法院一般會支持離職職工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終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