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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報、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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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18-11-05
據全國人大官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修訂草案)》11月1日起征求意見,時間為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1日。
公務員法是我國干部人事管理中第一部基礎性法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訂草案調整完善了公務員職務、職級以及分類管理等有關規定。
廳局級以下分四等十二級
此次公務員法修訂草案調整完善了公務員職務、職級以及分類管理等有關規定。將現行公務員法第三章章名“職務與級別”修改為“職務、職級與級別”,把現行法中“領導職務”、“非領導職務”的設置調整為“領導職務”、“職級”,規定了設置原則,明確了領導職務、職級層次的劃分。
修訂草案十七條明確,公務員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和機構規格設置確定,承擔領導職責。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第十八條明確,公務員職級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層次分為四等十二級:一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一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一級科員、二級科員。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級序列,根據本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在此基礎上,修訂草案對領導職務與職級的任免、升降以及其他章節中與此有關的條文也進行了修改。同時,根據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分類改革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改革深化的實際,對分類考錄、分類考核、分類培訓、職位聘任試用期作出了進一步明確。
修改養老等保險待遇規定
此外,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加強正向激勵的要求,修訂草案在獎勵原則、獎勵情形、津貼補貼、加班補助等規定中都調整增加了有關表述。
按照公務員養老、醫療等保險與社會保險相銜接的要求,修訂草案對涉及公務員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等保險待遇的規定作出相應修改。
修訂草案明確,公務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地區附加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崗位津貼和住房、交通補貼等津貼補貼。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優秀、稱職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年終獎金。公務員工資應當按時足額發放。
此外還提到,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福利待遇。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提高公務員的福利待遇。 公務員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不能補休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助。
完善離職后從業限制規定
修訂草案還調整充實了從嚴管理干部的有關規定。
修訂草案說明中提到,為進一步扎牢從嚴管理公務員的制度籠子,依據監察法、新修訂的紀律處分條例和黨政領導干部管理有關規定,修訂草案將現行公務員法第九章章名“懲戒”修改為“監督與懲戒”,增加了有關加強公務員監督的規定。
修訂草案明確,機關應當對公務員的思想政治、履行職責、作風表現、遵守紀律等情況進行監督,開展勤政廉政教育,建立日常管理監督制度。對監督發現的問題,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予以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處理、處分。公務員應當自覺接受監督,按照規定請示報告工作、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修訂草案還增加了“違反國家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不擔當不作為”、“違反家庭美德”等禁止性紀律規定。對任職回避情形、地域回避情形、責令辭職規定、離職后從業限制規定等進行了修改完善。
同時,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公務員管理實踐需要,修訂草案增加了在錄用、聘任等工作中違紀違法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
修訂草案明確,在公務員錄用、聘任等工作中,有隱瞞真實信息、弄虛作假、考試作弊、擾亂考試秩序等不正當行為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情節作出考試成績無效、取消資格、限制報考等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